具体到相关节制立法,笔者认为至少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法》,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产业,除传统上明确界定产业政策的提倡和鼓励法律边界外,还应明确界定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具体法律限制边界。对于产能过剩、不符合区位发展等有违国家扶持战略初衷的战略新兴产业,禁止相关地方和部门出台新的财税扶持、土地支持等产业促进措施,并明确划分政府出于维稳等目的出手救助的行为边界。
第二,尽快制定各战略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和警戒线标准,加紧推出诸如产能消化率、行业兴衰标准化率等指标,推进产品和行业标准的相关立法,以便为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鼓励或限制的法律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第三,为了向节制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第一手数据,还应强化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数据采集和项目备案等信息立法,在相关数据显示某地系重复建设或盲目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时,授权中央某个管理部门或由相关部门依职权对相关地方加以指导或实行指令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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