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保护,强化数据流动监管
我国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如前文所述,外贸企业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航运业EUETS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等欧盟法案要求,需进行碳排放、碳足迹数据填报。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第1条第2款,中国对欧出口企业作为CBAM法案下的第三国经营者,依据CBAM法案第10条向欧盟委员会履行登记义务,以及配合、协助欧盟进口商依据CBAM法案第6条或第35条履行CBAM申报或CBAM报告义务,可能构成“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的数据出境行为。
外贸企业的碳排放、碳足迹数据填报传输流通,会不会导致行业关键成本信息等可能关系产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数据被欧盟获取,给我国有关产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碳足迹实施方案》提出要“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流通监管,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同时,还重点提出了“全面梳理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具体要求。建议有关外贸行业协会加强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宣贯,引导行业外贸企业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数据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潜在风险点,建立碳合规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
《碳足迹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我国外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有效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支持。《碳足迹实施方案》由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委联合印发,并在方案中将具体任务分派至具体部委,体现了各部委之间协同联动,追求最大效率地贯彻方案实施的团结精神,亦彰显了我国建设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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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舒杰 梁巍(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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