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CCER
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仍未发布,最新的CCER备案要求暂未明确。但根据2020年11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
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未来CCER项目的备案要求,大方向上应会与此版交易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此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明确1单位CCER 可抵消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因此待CCER备案机制重启后,发电企业从集团层面可通过自持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申请CCER,一部分抵消碳排放,余下部分参与CCER市场交易,获取收益。
综上所述,随着电力交易及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发电企业提供的产品组合将变得更加丰富,由过去单一的电量产品拓展到了包括辅助服务、发电权、碳配额、CCER在内的五大类产品,这些产品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的关系,发电企业不仅要对电力市场也要对碳交易市场行情有预判,基于上述复杂的产品组合制定生产经营策略,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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