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大型发电企业碳资产管理体系
2.1、A 集团公司概况
A 集团公司是 2002 年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新能源项目开发等。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为基础的三级责任主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截至 2017 年 7 月底,A 集团公司在役及在建资产分布在全国 31 个省区市以及境外的若干国家和地区,资产总额达到 7006 亿元,员工总数 10.01 万人,在役发电装机1.42 亿千瓦。
2.2、A集团公司碳资产管理体系
为了使 A 集团公司碳资产管理架构能够有效建立并运行,根据 A 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兼顾集中化管理和可操作性,采用集中化管理的三级职能体系,每一级单位都有自身的职能定位。
2.2.1、集团公司级职能
A 集团公司在最高管理层面上的职能主要为:制定集团公司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运营办法,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明确集团内各级管理单位和各级公司的职能,理顺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为各单位互相配合打好基础;监管各级管理单位和各级公司执行碳资产管理运营办法;协调碳资产公司与各分子公司的关系。
2.2.2、专业碳资产公司级职能
A 集团公司已经正式成立 A 集团碳资产有限公司,实现了 A 集团公司碳资产的统一、专业化管理。碳资产公司的职能包括:完成集团的碳排放
履约;通过与基层发电企业合作,扩大参与碳市场、借助碳市场提升集团核心业务经营的能力。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建设集团碳排放数据库;协助基层企业应对第三方碳排放核查;评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成为
CCER 项目的可行性,对符合开发条件的项目进行开发;统一调配集团内碳排放配额和
CCER 的供求;采取碳排放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的形式对配额和CCER 进行交易。碳资产公司在碳资产管理层面和运营管理层面、
履约管理阶段和市场操作阶段的职能如图 1 所示。
图 1 碳资产公司在两个层面和两个阶段的职能
2.2.3、基层企业级职能
A 集团公司的基层发电企业作为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的实际主体,与碳资产公司密切配合,提供发电企业各项能源消耗数据以及从政府管理部门获得配额的数量;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 CCER 项目所需要的行政审批文件;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要按交易所的要求开具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向碳资产公司以委托的形式授权交易,并提供配额和 CCER 交易账户和登录密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