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编对“双碳”目标的规范表达
环境法典对于“双碳”目标的规范表达,须尊重如下判断:第一,在环境法典中体现“双碳”目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分编都无法缺位,甚至每个条文都要不可避免地具有“双碳”色彩。第二,既然“双碳”无法缺位又无处不在,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无形胜有形”,即编、章、节、条文等不必冠上“双碳”的帽子,只要符合法典编纂初衷、制度设计科学即可。第三,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法典的各分编规范应当相对聚焦,有所侧重。
在集中体现“双碳”目标的“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可作如下规范表达。第一,以涉碳活动控制调整为逻辑主线,具体设计本编的相关规范。重构和优化“生产—流通—消费”的基本流程,既要从结构上优化碳承载形式的各要素、各环节之间的立法协调问题,又要从内容上对经济制度各环节嵌入“清洁化、低碳化、资源化”的义务。第二,在涉碳活动控制调整的规范边界上,以“
碳源”优化、“碳流”控制与“
碳汇”强化作为本编的核心内容。目前温室气体排放居高不下的原因,不仅在于能源供应结构和生产生活利用结构的不合理,也在于健康良好的生态系统的
碳汇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既要通过传统化石能源开采的适度控制与可再生能源、
清洁能源开发的鼓励倡导,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从而优化“
碳源”;又要围绕经济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购买—消费环节、弃置—回收环节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义务嵌入的规范构造,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与排放总量,从而控制“碳流”;还要设计法律规则明确各类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根据对碳汇能力保护、碳汇市场交易、碳汇金融等领域进行一定的规则建构,从而强化“碳汇”。第三,坚持“先总后分再总、先国内后国际、先既定后未定”的理念,以“清洁生产(前端)—绿色流通(中端)—低碳消费(后端)”的经济闭环为基本思路。由此,可以设计一般规定、清洁生产、绿色流通、低碳消费、绿色能源、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合作等章节。第四,充分回应“双碳”目标的前瞻性,设计适度超前的条文,规定绿色物流、新兴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建设与保障、节能审查、绿色金融、碳普惠制度、碳汇能力建设、碳排放配额等新型制度。
与此同时,在“总则编”“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生态环境责任编”等编中,可作如下规范表达。首先,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公民环境权、环境标准、监管体制等条文中,可充分体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如绿色低碳义务、碳排放标准、碳监管体制等。其次,在“污染防治编”的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税费等制度中,可通盘考虑清洁生产、工业农业林业等领域的循环利用、开征
碳税与否等制度要求。再次,在“自然生态保护编”的矿山开发保护、生态补偿、林业碳汇等制度中,可系统考虑碳源优化、碳汇的多重类型等内容。最后,在“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可为多元纠纷解决、不同责任衔接等问题提供一般性规则,并相对审慎地考虑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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