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低碳发展编”集中回应“双碳”目标
整体上,环境法典将对“双碳”目标予以关注和回应。在法典内部,“绿色低碳发展编”可集中体现环境法的价值功能和作用机理的最新演化。传统的环境法专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类问题,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然而,二者仅针对传统环境问题,对于“双碳”目标因应不足,“绿色低碳发展编”因此应运而生。它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相较于前两者强调“限制”破坏环境,更加注重如何实现“发展”,并在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等多维属性的追求上,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制度实现动态互助。
“双碳”目标对于行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能破坏生态导致自然生态的失衡,还不能“得过且过”“过于自私”,须清洁生产、低碳消费、绿色流通。这种要求将体现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规范意义:短期来看,它限制了人的碳排放等行为;中期来看,是为了社会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再造;长期来看,则是为了实现人的真正自由而全面发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绿色低碳发展编”也要与“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有所不同。“污染防治编”和“自然生态保护编”强调公民环境权利,并辅之以国家环保义务;“绿色低碳发展编”则强调公民的绿色低碳义务,并辅之以国家的绿色低碳责任。由此,为了平衡私权与公权,“绿色低碳发展编”须广泛运用倡导性、鼓励性、柔性的手段,否则可能会因为过于强调正向效益的增进,而对行为主体要求过于苛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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