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于现有约束性指标并兼顾长期碳中和导向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及相关制度
与发达国家
履约的绝对量碳减排不同,我国的碳总量控制目标要根据我国行政执行体制,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与经济复苏和适度超前发展相适应的目标体系。
建议构建以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核心、碳排放强度和能耗强度双降的目标体系,取代现有的能源“双控”制度。这套目标体系一方面直接面向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构建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特别是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体系构建,同时避免现阶段能源总量硬约束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在具体目标值确立过程中,应充分借鉴现有能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制定经验和实施办法,碳总量控制目标体系要反映经济、能源、环境全面发展状况,根据潜在的经济环境发展目标指标进行估算,并通过GDP发展目标、能耗强度下降目标、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等目标,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范围。
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及相关制度,通过中央与地方协商制定和分配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推动央地形成政策合力。特定区域和行业的总量控制,按照经济发展阶段、结构调整、技术升级、能源替代潜力、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等因素的变化,同时要考虑区域间电力调入调出以及人口转移等因素对碳排放转移带来的影响,合理进行空间配置、达峰总量及时间安排。
此外,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十四五”规划期间应对减排形势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碳排放总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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