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类单位:赋予省级部门配额清缴强制执行权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以及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两类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发放方式将如何调整?
《履约通知》明确,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这里需要注意,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
在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先发放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再发放到企业,而这次的通知有所变化。
相关专家告诉记者:“对于涉司法冻结等情况的企业,配额发放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后,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直接清缴,多退少补。存在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的企业,有可能出售其
碳配额,以缓解资金压力,但
碳配额是免费发放的,不能以此套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对其采取强制履约的方式。”
有专家分析,这里加强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碳市场的深度,赋予省级部门配额清缴的强制执行权。
中碳登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新规定体现了《履约通知》发布的重要意义之一,即降低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履约通知》梳理出可能存在风险的特殊类型企业,并对应采取差异化配额分配、强制履约、限制预支等措施,保障2021、2022年度履约工作顺利开展,防止现存问题继续影响后续履约周期配额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履约过程监管,探索建立并运用履约风险指数,逐步实现履约风险全链条、常态化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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