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需要转移占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配额一旦使用(上缴政府或交易),该权利或额度不复存在。因此,在碳排放配额设定担保期间,碳排放配额不得使用或交易,否则将形成对担保的实质损害(依据《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权人同意或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不在此限)。
一般说来,防止对动产的使用收益的最好办法是转移占有,碳排放配额设定担保期间,是否需要转移权利占有?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配额的占有并非如动产那样的实际占有,而是法律上的占有。如设立权利质押,最有利于担保权的实现。如设立碳排放权配额抵押,为了防止侵害担保权,应在担保登记环节设置特殊限制,防止侵害担保权利的实现。
开展碳排放配额融资担保,必将伴随着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开展而逐步增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碳排放配额完全可以成为担保权的客体。碳排放配额依法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控制担保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立法机关予以逐步规范,是开展这项工作要注意的三个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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