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总量和规模初步扩大。碳排放配额经济价值逐渐上升,研究探讨碳排放配额融资担保问题,无论对于进一步搞好碳排放交易还是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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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融资担保的角度来看,碳排放配额是否要能够成为融资担保的标的,必须要符合《担保法》、《物权法》对于担保的法律要求。从担保权客体的角度来看,碳排放配额具有以下特点: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碳排放配额具有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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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试点的各省市碳排放交易规则来看,政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向试点企业发放碳排放交易配额,并考虑今后逐步增加有偿配额比例。因为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是政府赋予相对人向环境合法排污(排碳)的权利,故而碳排放配额的经济价值在于:如果企业没有相应排放配额需要支出的金钱,以及从碳交易市场购买配额需要支出的金钱。根据有关省市交易规则,无论是否为排放实体,都可以自由在交易平台买进或卖出配额。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等可以通过一定手段将作为担保标的的碳排放配额变现并优先受偿。具有经济属性,是成为担保标的的基本条件。
(二)碳排放配额具有权利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我国《担保法》第34条列举了可以抵押的财产,第75条列举了可以质押的权利。从碳排放配额本身来看,其应具有权利属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碳排放配额不应具有财产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如认为碳排放配额是一种财产,则在法律上对应的权利类型应为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目前,我国法律层面还没有对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规定。从《京都议定书》和国外立法例来看,一般不把碳排放配额作为所有权/财产来对待。主要原因为:一是配额本身并不是导致空气这样的公共物品私有化,而是在分配定量的排放减少目标;二是政府根据管制的需要,需要回收、注销配额时,可避免因所有权问题而产生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