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能否成为担保权客体?

文章来源:IdeaCarbon葛志坚2014-07-08 09:13

2、碳排放配额设计的功能在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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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制度是以科斯定理为核心的产权经济学派的一种理论设计,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配额由政府创设,交易方可以自由交易,可以使用配额,简单说来,配额制度具备使用、收益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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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担保具体形式选择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权利抵押为现行法律体系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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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设立权利质权,需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的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前,碳排放配额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能作为出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184条采用反向列举的办法,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但此处的“财产”是否包括“权利”?在我国,因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和流转,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物权法》明列为可以抵押的权利类型;由此派生出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均可设立权利抵押。因此,只要碳排放配额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不得抵押的财产,就可以成为抵押权标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如将来碳排放配额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被明确可以实施质押,则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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