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6.4条为后CDM时代全球碳信用市场奠定基础
2015年12月,全球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第6条规定了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减排的机制,包括使用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的市场机制。具体而言,第6.4条提出创建一个各缔约方自愿参加以促进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由缔约方会议集中管理,允许缔约方以东道国或购买国的身份使用该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s)。该条款及其后续谈判实质上为CDM机制之后的全球碳信用市场奠定了基础框架,被称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机制(SDM)。2021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COP26),SDM获得初步通过,SDM框架下减排活动形成碳信用的规则、方式和程序得以采纳。
SDM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CDM的升级版,其总体架构和流程管理近乎是CDM的延续,包括基准线、额外性、监测计划、审定核查、注册和签发等方面都沿用了CDM的大部分设计,但更为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为了支持气候适应,SDM将收取每个项目5%的减排信用建立适应基金,另外还有2%的减排信用直接予以注销,为全球气候减缓作贡献。
《巴黎协定》第6.4条为国际碳信用市场增加了确定性,将极大促进未来全球自愿减排交易的增长。但应当认识到SDM也增加了碳信用市场的复杂性,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相关者和地区之间出现更大的差异和分歧。例如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部分观点认为减缓成果被出售国出售后应当计入购买国的NDCs,而不再计入出售国的NDCs。
另外,2021年启动的国际航空碳抵消及减排机制(CORSIA)可以使用VCS、GS、CDM、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ACR、CAR、全球碳理事会(GCC)及REDD+交易架构(ART)等8种合格自愿减排信用来抵消超过基准线的国际航空碳排放。该机制的实施使得欧盟、北美、中国碳市场通过8种抵消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连接起来,能够促进不同碳市场在核算、减排目标、成果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交流,“自下而上”地为《巴黎协定》第6条的最终落地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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