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应择机开征碳税
短期来看,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碳税,我国如果实施高税率必然会对国内的高耗能产业以及出口产品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可以实施较低的税率,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技术研发和产业补贴。这样既可以避免国际碳关税压力,又不会因为碳税的征收而对经济造成太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推动我国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长期来看,通过对碳税政策的研究,对不同税率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也会初步了解,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碳税政策已经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碳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根据碳税的开征条件,并结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向以及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税制改革进程,我国可以在2009年全面实施燃油税费改革、2010年开始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在“十二五”末或“十三五”期间择机开征碳税。这是因为,国内的资源税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大的税制改革不能过于密集,需要为碳税开征留下一定的过渡期,有关碳减排政策也需要根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需要适时择机出台。同时,不立即开征碳税,也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开展宣传,继续深化有关碳税制度建设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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