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其他国家的
碳税政策也基本开始实施,此时再对我国实施具有减排效力的
碳税政策已经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同时
碳交易机制也趋于完善,两种减排机制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加强政府的税收调节,可以努力实现循环发展、
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目的。
目前,我国七省市碳交易
试点相继启动,
试点工作由制度设计期进入实际操作期。与此同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将二氧化
碳排放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但是经征求意见,各方对开征碳税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正整理相关建议,拟定新方案。
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
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都是为了减少碳排放,推动经济社会向低碳转型。截至2013年,欧盟、瑞士、新西兰、挪威、美国加州、韩国(2015年开始运行)、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魁北克省都已经建立了碳交易制度;巴西、印度、日本、墨西哥、哈萨克斯坦等国家也在试行。就碳税而言,芬兰于1990年率先开征碳税,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阿尔巴尼亚、捷克、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征碳税或气候变化相关税种。可见,在欧盟部分成员国内部、加拿大魁北克省,既存在开展碳交易又同时征收碳税的现象。
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各有利弊。对于碳交易,其优势是
碳减排量确定,减排激励性强,可以催生
碳金融,引导大量资金参与减排,通过交易使全球不同地区减排成本降低;其劣势是碳
价格波动频繁,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体系正常运转成本高,对未来变化适应性较差。对于碳税,其优势是碳
价格保持稳定,可为政府提供低碳研发资金,透明度高,便于监督,实施方便快捷,灵活性、适应性强;其劣势是
碳减排量不确定,减排激励性弱。
但是,碳交易机制和碳税机制并不对立。一方面,大力发展碳交易市场,可以充分调动市场的积极性、灵活性,促进企业自觉
节能减排。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交易市场,我国也在积极开展碳交易的试点。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有利于我国和国际市场接轨,了解和熟悉国际市场新的碳减排规则,促进我国产业技术的革新,激励我国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我国在国际
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为了将影响降低到最小,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变生产方式,征收碳税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由于征收碳税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其用于研发
节能减排的技术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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