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相关企业重视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提供本企业近年碳排放信息,切实配合核查相关工作,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台账、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三)请核查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机构等应按规定对企业填报的碳排放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
附件:2.有关行业报告指南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3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联系电话:020-83138604,83138670;传真:020-8313867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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