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气候函〔2015〕4193号】

文章来源:应对气候变化处碳交易网2016-01-20 11:54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主体及内容


 
  一、报告主体及内容
 
  报告主体应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
 
  (一)报告主体。本次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深圳除外)陶瓷、纺织、有色、化工、造纸、民航等6个行业,2014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1万吨标准煤(按统计数据)及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报告内容。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企业二氧化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下简称“《报告指南》”,请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查阅)的要求填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碳排放边界范围与碳排放源信息、能源使用过程数据、工业产品生产过程数据、能源及物料输入、输出量及库存变化量,报告期内排放源变更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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