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主体及内容
一、报告主体及内容
报告主体应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2015〕80号)要求,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
(一)报告主体。本次实施碳排放信息报告的企业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深圳除外)陶瓷、纺织、有色、化工、造纸、民航等6个行业,2014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1万吨标准煤(按统计数据)及以上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报告内容。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企业二氧化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下简称“《报告指南》”,请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查阅)的要求填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碳排放边界范围与碳排放源信息、能源使用过程数据、工业产品生产过程数据、能源及物料输入、输出量及库存变化量,报告期内排放源变更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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