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有关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2015〕4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碳交易权交易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64号)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的要求,我省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选取了钢铁、石化、水泥、电力四个代表行业约200家企业纳入首批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我省将逐步扩大碳排放管理行业范围,并于近期开展陶瓷、纺织、有色、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领域)的历史碳排放信息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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