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碳盘查工作计划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郭静2013-10-15 11:21

1.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委托。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经过公开遴选征集和专家评审,本市选聘了一批第三方核查机构。同时,充分考虑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基础条件、专业经验,经专家评议,我们拟定了第三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详见附件1)。由于核查工作时间紧迫,原则上不对核查工作意向分配名单进行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如确需变更意向分配的核查机构,应于8月12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意向核查机构的纸质版申请(加盖公章)。市发展改革委将于8月16日前组织专家研究变更申请,确定最终核查机构。

2.核查报告存在异议等情况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对9月6日前未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且未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原则上视为同意按照统计数据核算历史排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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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报告审核(9月6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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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将于9月6日至9月13日组织专家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包括有异议的申诉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复核,并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下发复核情况告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将在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最终核查结论开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初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报告处理。对于初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应于9月16日至9月18日经第三方核查机构修改后,由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数据填报系统再次提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版材料。对在9月18日前未提交修改后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9月21日至9月24日组织专家对整改后重新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再次复核,并下发再次复核情况告知单。对再次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于9月25日至9月30日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对存在异议的第三方核查报告处理。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诉证明材料的第三方核查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复核。其中,如复核结论支持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初次复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处理;如复核结论支持重点排放单位的申诉请求或都不支持的,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形成最终核查结论,并下发复查情况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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