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
具体包括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在市场出售配额、将国家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或节约的配额对外出售以及市场购入碳排放权对外投资等情况。账户设置参照我国财政部2016年9月出台的征求意见,设置“碳排放权”“应付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收益”等科目予以核算。如果企业通过碳减排努力节约了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或取得核证的自愿减排量,则可以在市场上予以出售,形成“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收益”。反之,如果企业缺乏碳减排努力,导致碳排放超过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则一方面会增加“制造费用——碳排放权”,另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应付碳排放权”,需要企业从市场购入碳排放权予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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