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关于碳
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
碳排放交易的
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上,而关于企业的
碳减排投入的碳信息的核算,与常规业务并未区分开,这不利于
碳会计信息的整合,无法为投资者客观评价企业的
碳减排努力与绩效提供依据。文章提出将碳减排努力投入、
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碳补助或奖励等
碳会计信息进行整合核算,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碳会计信息。
【关键词】 碳排放权配额;碳资产;碳减排努力;碳绩效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8-0058-02
一、引言
低碳背景下,如何对碳信息進行会计核算与披露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研究发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总量和交易制度下参与者获得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2004年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发布《排放权交易会计指南》等,这些公告或指南为我国制定排放权会计处理提供了借鉴。我国早在2011年就在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
试点对象主要是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如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大型建筑等行业,2017年我国正式启动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碳排放交易试点推进过程中,如何对企业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各个试点地区纷纷献计献策。为了提高各个试点会计处理的一致性,2016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置了“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两个科目来核算企业的碳排放资产和负债。
企业碳排放权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资源,应该纳入会计核算范畴单独予以反映,这种观点已经为学者和实务界普遍接受。但我们也发现,碳排放权会计信息仅仅提供了企业碳会计信息的一个方面,企业碳减排努力与投入也是企业一种重要的碳信息,但当前碳会计体系并未予以反映。Stewart Jones等(2008)提出“碳会计”时认为,碳会计应该包括企业与碳相关的所有会计问题,Hespenheide等(2010)也认为,碳会计是碳排放和碳固A的测算及其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包括测量、监测、披露碳排放,以及企业为遵守碳方面法规与交易政策而给企业财务带来的影响。因此,单单对碳排放权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不充分,需要对企业的所有碳相关信息进行整合,除了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核算,还应该核算企业碳减排的投入和付出以及
碳税和碳补贴等相关信息。整合后的碳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碳减排努力与绩效,有利于投资者定量评价和分析企业的碳风险及碳竞争力,也有利于企业客观了解自身碳能力,为以后进一步提高自身碳努力与碳绩效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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