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界定标准
NBD:在气候投融资项目界定标准方面,您有哪些思考?
马骏: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并具体落实,几乎一定会出现“洗绿”“漂绿”等问题。假如当地的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用没有显著气候效益、甚至是高碳的项目去骗取绿色或气候融资,就会破坏当地绿色金融或气候投融资的声誉,此后当地同类企业出去融资时都会被市场怀疑是否在“作假”。因此,气候投融资体系建设的第一个任务应该是明确标准。
我建议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参照现有的绿色金融目录(如《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有明确气候效益(即可以产生气候减缓和适应效果)的项目清单,作为选择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界定标准。按照银行业的数据估算,根据这些绿色金融目录投放的绿色信贷的三分之二都产生了减碳等气候效益。
由于“绿色目录”主要覆盖的是“纯绿”或接近“纯绿”的项目,未来,气候投融资试点地区还需要有一个“转型金融目录”,来明确金融应该如何支持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项目。具体来说,这个“转型金融目录”将明确金融应该支持的在煤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建筑、公路等高碳行业向低碳转型的具体技术路径,并说明减排效果。在全国统一的“转型金融目录”出台之前,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如发改、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已经发布的“双碳”路径的指导性文件编制适合本地的转型目录。浙江湖州市已经发布了我国地方层面第一份转型金融目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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