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支持“双碳”目标的现状
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推动下,《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提出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金融,从意义、措施、方向等方面做出了政策规定;《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正式发布,标准更加科学准确,内容更加明确细化,为我国
绿色债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行业标准。当前,在碳交易市场全面启动、区域绿色金融改革持续推进的同时,有三个方面尚需完善。
(一)防范气候变化关联金融风险能力不足。一是气候风险分析能力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对气候风险缺乏认知,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等气候转型可能带来的风险未建立评估体系和模型,分析能力不足。二是防范高碳排放导致的物理风险能力不足。如实体企业遭受损失被迫承担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和信贷风险上升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我国金融机构尚未开展大规模的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审慎管理能力不足。四是金融机构缺乏碳采集、计算能力,不能充分评估碳足迹信息,环境信息披露不能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
(二)金融创新不足。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存量不断攀升。截至2020年,我国的绿色债券余额超过8000亿元,高达8132亿元,位居世界前列,但绿色债券占全部债券发行量的比重偏小,不足5%。与发达市场相比,绿色金融产品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有限。目前我国对碳金融产品交易、监管等缺乏统一要求和激励约束机制,导致金融创新不足,对碳金融市场的支撑不够,碳市场的对外开放度还很低。相较于中国超过百万亿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我国碳市场总量明显体量偏小、活跃度偏低。
(三)碳市场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虽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启动,但碳市场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一是碳市场、碳金融产品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限。与欧洲等碳市场运行时间较长的地区比较,我国碳
价格偏低,碳交易偏少,削弱了交易双方的减排动力。二是
碳税利率较低,不利于发挥碳交易
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三是碳排放权监测、碳排放权证的颁发、认证、评价、评估等环节缺乏系统规划,
碳汇的计算规则、方式不明确,影响了碳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四是碳排放权转移环节较多,提高了运行成本,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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