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探讨与碳金融产品设计

文章来源:金杜研究院苏萌 吕雅妮2021-07-08 11:21

碳排放配额/CCER的让与担保融资


基于市场层面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资产属性的认可,碳排放权的让与担保融资产品应运而生。为获得融资支持,碳排放权资产持有者与债权人订立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将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资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转让碳排放权资产,从而获得短期资金融通。
 
在我们近期参与的某单以碳排放配额提供让与担保的融资交易中,债权人需要事先在相应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户,并以协议方式约定受让相应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协议双方共同向该交易所申请办理该笔碳排放配额转让登记,自该等碳排放配额登记至债权人名下时,该笔以碳排放配额作为担保品的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在碳排放配额的让与担保融资交易中,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处置方式需要提示债权人注意,如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对碳排放配额拍卖、变卖、折价优先清偿其债权而非选择直接受让该等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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