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
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 号),
碳排放配额与
CCER在
会计处理中被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以下或简称为“碳排放权资产”),并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而非直接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可见,目前对于碳排放配额与
CCER等碳排放权的会计资产属性并无争议。
但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定,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学说,尚没有形成共识。其中,对于碳排放权作为权利的正当性争论包括两个方面,作为企业“生存权”的碳排放具有一定正当性;作为配额的碳排放,本质上是对碳排放行为的负面限制。对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讨论,存在碳排放权准物权说(用益物权)、碳排放权新型财产权说(规制性财产权、无形财产)以及碳排放权规制权说(特许权)等不同的学说。[1]结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发布的调研报告《对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与思考》与国内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属性的探讨,[2]我们将目前学界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主流观点梳理如下:
基于市场层面对于碳排放权性质的探讨,结合我们最近遇到过的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下
碳金融产品,进一步归纳梳理在设计各类
碳金融产品时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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