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解读

文章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碳交易网2020-11-20 18:04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出台时机和立法思路

 
《绿金条例》的出台时机非常契合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最新要求。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最新碳达峰要求和碳中和愿景受到国际社会的热烈欢迎。日本和韩国分别于10月26日和28日宣布将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参加第42届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会议时指出,“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助力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和碳中和目标”。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加快我国气候投融资领域发展,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先行示范区,我市在城市碳达峰和碳中和方面同样要先行示范,但难度和挑战巨大。《条例》第二条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首次在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排序第一的支持领域,宣示我市绿色金融服务的重点是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助力实现我市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立法思路上,《绿金条例》强调系统性、先进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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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
是指以绿色金融活动的生态链为主线构筑法规章节框架,形成了涵盖“制度与标准+产品与服务+绿色投资评估+信息披露+服务与促进+监管与管理”绿色金融完整生态链的章节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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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
是指以先行示范区的高标准坚持立法创新,《绿金条例》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和实践做法,结合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新要求和改革发展实践,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坚持立法科学性、前瞻性、引领性,部分制度设计变通了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制度设计为国内外率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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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性
是指注重绿色金融激励和约束的平衡,《绿金条例》的名字不等同于“发展条例”或“促进条例”,其内容不仅包括“促进”、“鼓励”性条款,更有“规范”、“约束”等强制性内容,着重于我市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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