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
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碳资产的
会计确认和计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管控机制,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
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探索设立以
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
碳金融投资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气候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崔莹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首次提出了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预期将在全国性
碳市场正式建立之后进一步深化气候投融资与
碳市场的内在联系,推动碳金融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据李高介绍,目前发电行业已经做好了相关准备,“十四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碳市场的建设,把其他重点行业加快纳入进来,包括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造纸等行业前期已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下一步要考虑加快纳入。
《指导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
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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