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息披露,接受利益相关者监督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披露,是规范金融市场发展和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基础性措施,是发挥市场激励约束作用和营造“用脚投票”投资环境的有力支撑。通过信息披露,防范虚假信息风险,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有效管理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精准识别优质项目,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一是督促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向社会公众推介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的基本情况,不断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与社会表现,防范声誉风险。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督促企业严格披露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
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等。对存在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项目,应与客户事先约定,以适当方式及时披露项目名称、主要投资者和承包商名称、授信金额、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等关键信息,主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接受公众监督。
二是加强金融市场中介建设,提高专业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能力和水平。一方面,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并不断提升其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企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评价和影响分析报告。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经纪咨询、登记结算等专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项目认证机构、环保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构建促进绿色金融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和个性化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为金融机构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供支撑。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协作,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健全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沟通交流,及时收集并向银行保险机构反馈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相关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和投资决策、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持。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跟踪评估激励和监管政策效果,并对相关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充分调动政府、监管机构、企业、金融、中介组织和科研院所等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四是加强申诉回应
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独立于内设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申诉问责部门(或委员会),有效化解业务部门与合规部门间的冲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投诉与解决问题的渠道,切实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发展权益。
五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绿色项目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良好做法和有益经验,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要求,充分尊重海外国家、市场的环保法律和社会治理要求,充分尊重当地社区和民众的发展诉求,以更加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和举措,凝聚共识,形成符合中国实际、满足国际通行规则要求、具有创新示范作用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样本,为全球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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