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在香港发行绿色债券
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示范引领作用。围绕香港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实现穗港绿色金融发展再升级。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鼓励企业在香港发行经香港或国际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债券。支持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香港、澳门绿色债券有关扶持政策并做好协调服务。
此外,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对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建设互联互通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绿色信用评级评估、绿色金融统计、金融机构及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标准体系。
推动大湾区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广州地区银行机构与香港、澳门地区银行机构以银团贷款、跨境融资等方式支持大湾区重点绿色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及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鼓励穗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绿色保险产品。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产融对接系统功能和信息对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开放。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绿色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在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不力的金融机构强化监管约束。发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联系,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要支持培育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在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评定项目中开展绿色金融高级专业人才评定,对经认定的现有绿色金融高级专业人才,获评当年给予补贴10万元;对新引进的绿色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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