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十三五”时期绿色金融发展十大领域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02-16 21:53

人民银行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公告中提出未来要发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指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目前已发布了《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版)》,对我国绿色债券进行了界定和分类。除此之外,未来还要培育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这些都将成为未来对绿色债券发行人构成约束的市场机制。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目前资本市场大部分指数是“棕色”的,即包括了许多污染性上市公司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相应行业、板块在股票指数中所占的比重进行资金配置,在此过程中,一部分资金被动地进入到了污染性行业。未来,应开发更多的绿色指数,清洁、绿色行业在这些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很高,污染性行业所占比重小甚至被剔除。在欧洲,ETF指数产品中已经有20%是“绿色”的,而在中国这个比率只有1%。所以在发展绿色指数方面也具有很大的潜力。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2012年我国发生了500多起突发环境事故,到2013年增加到700余起。很多环境事故的责任人都是中小企业,发生事故以后很多企业倒闭了,因此,没有人支付环境修复的成本。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现场周围的居民,从而使环境事故演变成地方财政压力和财政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在国外的绿色保险大部分是自愿投保。这是因为国外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环境执法力度也比较强,企业和股东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法律责任,自愿到保险公司购买环境责任险。但在国内,这种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不是很顺利。未来应该在环境高风险行业中,比如采矿、冶炼、皮革、危险品运输等行业建立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这一点已经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了,以后要通过立法将这个制度确立下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早在1980年,美国就有一项名为“超级基金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银行贷款给一个项目,而这个项目发生了污染土壤的事故,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影响的居民可以状告银行。类似的法律在其他国家也被引入。此类法律会对银行构成非常强有力的约束,迫使银行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同时在内部信贷审批流程、贷后管理、人才培训、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可以预见,未来法律中将明确银行的环境责任,银行应该抓紧时机强化其环境风险管理的能力,以避免未来的环境风险转化为法律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现在很多国外的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把自己打造成“绿色”。所谓“绿色”证券交易所就是要求上市企业和发展企业必须要披露环境信息。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有类似要求,但是还不是强制性的,所以目前只有超过20%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未来,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因为市场希望能够“用脚投票”,把更多的资源投资到绿色企业,但是如果没有足够信息,资本市场就无法识别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企业是污染型的,哪些企业是“深绿”的、哪些企业是“浅绿”的。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是强化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能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环境信息披露不但应适用于上市公司,也应适用于发债公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是进行绿色投资。“十三五”时期对外投资将会越来越多,包括许多“一带一路”项目,应强调对外投资要“绿色”化,不能涉及污染行业,否则会有损国家的形象。二是在G20的框架下推动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不久前在三亚举行的G20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正式批准了中国和英国提出的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组的建议。该研究组将由中国和英国担任联席主席,致力于在全球范围中推动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动银行和资本市场“绿色”化、推行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压力测试等。三是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双边合作。比如开展中英合作,在2015年中英财经战略对话中就有这样的内容:要推动中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英国发行绿色债券。在此方面,农业银行成为首家成功在伦敦交易所发行绿色债券的中国金融机构。另外,也要通过各种安排吸引更多国际绿色投资者参与到中国的绿色投资当中来。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