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绿色金融概念框架和统计意义上的详细定义,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对绿色金融的狭隘理解可能限制政策支持体系和市场实践的发展。如在保险领域,国外将绿色保险定义为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实质是将保险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以应对包括气候变化、污染和环境破坏在内的与环境有关的诸多问题。而现阶段我国对绿色保险的定义非常狭窄,通常特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特定险种,并未将气候变化这一更为长期的环境风险因素纳入绿色保险范畴内。二是概念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由于绿色金融涉及的节能减排项目多属“两高”行业,致使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越多,在“两高”行业的信贷规模增长就越快,出现政策激励效果相互矛盾的现象。
绿色金融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良好的跨部门协调和沟通机制。但目前跨部门协作仍存在信息沟通不足、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落实,未建立起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机制。二是信息呈现单向流动态势。以绿色信贷为例,目前的政策文件仅要求环保部门向监管机构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而未要求监管机构与环保部门共享企业信贷融资信息。既不利于环保部门加强监督,也影响部门之间的长效合作。三是缺乏工作平台,导致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无法落实,绿色政策推出后缺乏可操作的工作标准,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四是缺乏来自外部公众的有效监督。绿色金融的部门协作涉及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但目前我国对民众有关污染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仍显不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引导市场的相关措施不到位。具体表现:一是环境损害成本的合理负担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市场主体环保投资的内在动力不足。二是财税激励政策不到位。当前财税支持政策主要针对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展开,但对支持这类企业或项目发展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却缺乏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如在绿色信贷方面缺乏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优惠政策,在绿色保险方面缺乏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等。三是专业人才发展战略等配套机制的建设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四是市场服务中介体系发展滞后,现有各类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大多尚未涉足绿色金融服务领域,专事绿色发展相关业务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如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数据服务公司等)更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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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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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跨部门行政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总体上停留在试点和政策层面,内容尚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政策调控市场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就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秉承“寓义于利”的理念,在投融资领域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与其他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相配套,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作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具体而言,在立法路径上采取绿色金融促进法和金融法生态化并行不悖的方式。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将现有绿色金融法规、政策转化升级为法律;另一方面,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层级上,坚持中央立法为主导,同时鼓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根据《绿色金融促进法》等绿色金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更有针对性地指导、促进本地区绿色金融创新和环境保护。在立法内容上,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以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二是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和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对所提供融资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三是坚持限制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并举,既全面列举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政策、财税政策、授信额度等,又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