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发挥双重作用:既要减缓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体系的负面效应,又要在适应气候变化中把握机遇,提供管理气候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减排目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 CDM 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在中国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同时,银行自身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
低碳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政策、技术和资本三位一体的支撑框架。在这三个因素中,最重要的莫过于金融。据易碳家了解到,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鉴于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商业银行应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机制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是否敢于将低碳项目作为支持的重点,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至关重要。
我国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尚滞后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使得碳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而碳交易发展至今,其金融化日趋明显。我国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目前仅在“绿色信贷”等方面有所进展。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金融活动。以阳泉市为例。截至2009年底,山西省阳泉市仅有2家煤炭企业签订了CDM下项目合作,累计实现碳交易1662万美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虽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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