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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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或 HJ/T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55 规定执行。
六、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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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 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 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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