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 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
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 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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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 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 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 烘干设备排气为8;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 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自2014 年3月1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 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 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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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 3 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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