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3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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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会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四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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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二)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三)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四)未能及时缴纳会员年会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经两次催缴仍不履行缴费义务;(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正;(六)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情节严重;(七)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客户遭受重大损失;(八)私下转让会员资格,将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六条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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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会员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会员授权,并经培训取得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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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四十九条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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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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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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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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