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3 23:32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七)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条会员名单变更的,交易所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四章 会员代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一条代理业务是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二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和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细则等各项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将交易所公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客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综合类会员不得接受其为客户: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不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及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参与方条件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五条客户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并由综合类会员将委托协议提交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六条客户参与碳排放交易,应在综合类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向综合类会员提交以下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开户登记表;(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交易所、登记管理机构和结算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综合类会员为客户开户前,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碳排放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第二十八条综合类会员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应分账管理,并定期向交易所报告自营账户和代理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九条综合类会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在交易中违约的,会员应当以自有资金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违约客户的追偿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条综合类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综合类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一条综合类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二条综合类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三条综合类会员可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主办单位:中科华碳(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易碳家期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区22楼三层 联系电话:010-51668250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1044150号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