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交易所同意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五)其他信息使用协议或信息传播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管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缴纳相应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