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使用与传播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许可机构或个人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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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四条 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须与交易所或经交易所许可的信息传播机构签订信息使用协议,按信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交易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信息使用协议载明的用途之外。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传播交易信息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后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传播协议,从事信息传播业务。信息传播业务是指经交易所许可的信息传播机构,向其他机构、个人、社会公众传播交易信息的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时,应保证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明确注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过程中发现所传播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六条 经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经交易所许可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转接到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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