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1

第十七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保存每日传播的信息内容,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信息传播机构应保存其客户信息以及对客户的收费记录等资料,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上述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八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在其与终端用户签订的信息使用协议中要求其终端用户不得将其接收的交易信息出售给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九条   交易所会员对交易信息的使用和传播按照会员与交易所签订的会员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执行,会员协议中未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条   交易所、会员和结算银行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为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交易所的商业秘密,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交易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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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使用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使用或传播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二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终端客户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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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机构发现或者认为可能存在损害交易所交易信息权利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协助交易所展开调查,并配合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使用或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使用、传播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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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要求信息传播机构对上述机构或个人进行屏蔽的,信息传播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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