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0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交易资金余额(余额不包括被冻结的资金部分)计算利息,并在结算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划入会员碳排放交易资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会员开设、更名、更换或者注销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结算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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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客户应在综合类会员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专用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其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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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碳排放业务的资金往来应通过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综合类会员与客户之间碳排放业务的资金往来应通过在综合类会员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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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客户应按照《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登记注册系统开设配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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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员进行买入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足额的可用资金;会员进行卖出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足额的可交易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价对会员配额买卖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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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易账户资金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该综合类会员自营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完成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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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交割均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配额过户。配额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条     当日清算完成后,交易所向会员发送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向会员发送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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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负责向综合类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的结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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