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以及交易所和综合类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及时划转会员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所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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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管理会员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四)根据交易所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五)向交易所报告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异常和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六)保守交易所、会员的商业秘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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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算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八条 碳排放交易结算分为交易资金和配额的清算与交割。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九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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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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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分别开设自营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和代理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两个账户资金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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