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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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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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成交价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配额、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割的业务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碳排放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原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四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二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统一进行交易资金清算和划付。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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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交易所对综合类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别清算。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六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净额结算制度。在一个清算期中,会员就其买卖的成交差额、手续费等与交易所进行一次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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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结算银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划转会员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将交易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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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配额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的存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会员和客户的配额过户。
第三章 结算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九条 交易所设结算部。结算部对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和配额的结算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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