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碳市场面临的挑战
尽管自愿碳市场规模较小,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相对有限,但自愿碳市场在方法学创新方面对强制市场还是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排放限额与交易体系中,许多获得批准的碳抵销方法学,特别是林业和农业碳汇项目,直接采用了气候行动储备(CAR)、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美国碳注册(ACR)等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
虽然自愿碳市场的作用已得到认可,但它仍面临一些挑战,受到个别媒体和研究机构的质疑。一是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与强制市场相比,交易量较低;二是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多样性有限。这可能限制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性;三是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程度相对不高,可能导致市场潜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自愿碳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加强对标准规则、方法学和项目的审查和监管,提高项目的透明度,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并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2023年年底在迪拜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自愿碳市场的讨论也是一个重要议题。《巴黎协定》第六条是当前建立国际碳市场的多边共识,其使得国际合作成为可能。该条款通过国际协同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其中6.2条款和6.4条款确定了两种不同的自愿合作机制。6.2条款设定了合作方法,要求缔约方建立区域性碳交易核算机制和规则框架,将一国或多国已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联结起来,实现碳市场的全球性互联互通。该合作方法规定,减排量超过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国家将额外的减排量出售给未能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国家,该市场机制下产生的减排量是最基本的交易单位,被称为“国际减排成果转让”。6.4条款则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由缔约方联合建立一个由联合国专门机构监管的全球碳信用交易体系,允许国家之间交易碳信用,该机制总体沿用CDM架构。部分国家已开展针对《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相关能力提升工作,并与其他国家合作开展试点项目。在联合国迪拜气候大会期间,《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没有取得期望的实质性进展。预计未来《巴黎协定》第六条将对自愿碳市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持续关注并跟进。
(文/陈元哲 李怒云 作者工作单位:中关村
绿色碳汇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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