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问题不仅是一个环境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全球发展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作出协调一致的反应。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正式生效,以协调各国共同应对以气候变暖为核心的全球气候问题。截至2023年10月,UNFCCC共有198个缔约方。此外,为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UNFCCC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即附件Ⅰ国家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在全球控制温室气体的共同行动中起到引领作用。
在UNFCCC后续法律文件中,《京都议定书》的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对附件Ⅰ国家整体减排量作出量化要求的同时,《京都议定书》还提出了三种减排机制:第一,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TS),该机制是指某经济体基于减排目标确定一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配额总量,控排企业在依据一定的分配方法获得配额后,在市场上通过自由
买卖配额调剂自身配额余缺。第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该机制是指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通常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项目合作机制。具体来说,附件Ⅰ国家以更低的成本投资非附件Ⅰ国家经备案的清洁项目,这些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可以一定比例抵消附件Ⅰ国家的减排任务。第三,联合
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JI),该机制是指在附件Ⅰ国家中,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投资减排成本较低国家中的一些
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国可以利用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抵消一定程度的减排任务,被投资国则获得了低碳技术和相应的资金。三种机制为世界各国建立碳市场提供了基本思路。广义上讲,碳市场是指以排放交易机制为主体、其他两种项目机制为有效补充的一种市场化减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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