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灵活的碳交易机制 打造关键政策工具——韩国碳市场及钢铁行业低碳发展经验与启示

文章来源:中国冶金报李文婷 王际杰2024-06-07 10:08

  《经济日报》近日发布的消息透露,韩国环境部准许美国电动车大厂特斯拉(Tesla)在该国销售碳权。据相关估算,这意味着特斯拉从今年起有望在该市场最多获得1.45亿美元的额外收入。
 
  3月份,《时代周刊》报道称,总部位于首尔的气候倡导组织“Plan 1.5”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2022年,韩国十大控排企业出售了近2200万吨碳配额,赚取利润约3.57亿美元。
 
  作为全球第十一大经济体,韩国温室气体排放规模较大,在OECD(经合组织)工业化国家中位列第七,碳减排压力相对较大。经过近10年的发展,韩国碳市场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监管持续健全,成为韩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关键政策工具,是加快包括钢铁行业在内的重点排放行业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本文介绍韩国碳市场基本情况、对当地钢铁行业影响,以期为我国钢铁行业尽快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参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3个发展阶段对应3个发展特点
 
  为有效管控碳排放、落实国际气候承诺,韩国自2009年以来就开始探索建设全国性碳市场的可行性,并于2012年5月份颁布《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等政策法规,对碳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数据真实性管理、市场运行与监管、市场参与者权益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为韩国碳市场建立并启动实施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2014年,韩国指定了碳交易机构,其碳市场于2015年1月份正式运行。
 
  总体来看,韩国碳市场发展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2017年,第二阶段为2018年—2020年,第三阶段为2021年—2025年。各阶段在碳市场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抵消机制等方面的规则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呈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特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是行业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在第1阶段,韩国碳市场纳入了电力、工业、建筑、固体废物及污水处理、国内航空等5个主体部门,涉及23个子行业;在第2阶段,韩国碳市场进一步将行政机构、学校、医院等公共部门的碳排放纳入管控,细分为62个子行业;在第3阶段,韩国碳市场将进一步扩大交通、建筑等部门的覆盖范围,共覆盖69个子行业,体现出其持续强化碳市场管控作用和功能的政策导向。
 
  二是配额分配方法持续优化。在第1阶段,韩国碳市场所有碳排放配额全部免费发放,绝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以历史分配法进行分配,主要基于其2011年—2013年的年均碳排放量计算配额分配量;水泥、炼油和航空等3个子行业则采取了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在第2阶段,除排放密集和贸易暴露型(EITE)行业可100%获得免费配额外,韩国碳市场为电力、国内航空、金属铸造业等其余行业设定了3%的有偿配额分配比例,并逐步扩大基准线法应用范围,在该阶段收官时利用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的行业数占比在一半左右。现阶段,韩国碳市场将免费分配比例持续调低,使用基准法的行业将进一步拓展至钢铁等行业。不难发现,韩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政策调整呈现出约束力逐步增强的态势,反映出其渐进性的市场建设和发展逻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是抵消机制设计和功能定位稳步调整。在第1阶段,韩国碳市场只允许使用韩国抵消信用指标(KOCs)等国内信用指标进行抵消,抵消比例上限为10%,且指标必须来自2010年4月14日以后开展的减排项目。在第2阶段,除韩国抵消信用指标外,韩国碳市场抵消机制还纳入了韩国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活动所产生的国际信用指标(CERs),但要求其必须转换成韩国信用单位(KCUs)才可使用,在总抵消上限依然维持10%的前提下,明确其中5%可使用国际信用指标。在第3阶段,韩国碳市场抵消上限大幅缩减至5%,且不再对国际信用指标额外设限。可以看出,韩国碳市场抵消机制设计在日趋国际化的同时,也审慎降低了抵消比例进而强化其碳市场减排约束作用。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4055651号-1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