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挑战与机遇
《巴黎协定》第六条被视为促成自愿性碳市场完整性的的关键所在,其中,第6.2条及第6.4条备受瞩目。 仅管第6.4条尚未达成共识,但在第6.2条的运行下,各国碳信用合作成果正蓬勃发展。 目前互相签署合作协议的国家已超过45个,而又以新加坡和瑞士缔约数最为突出。 新加坡纷纷与东南亚、非洲和南美洲等较具碳权开发潜力的国家签署协议;瑞士与泰国的碳信用转让协议则成为全球首次实现第6.2条的
案例,这些跨国合作的实践显现了《巴黎协定 》第六条的价值,提供各地区跨国合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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