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机制,探索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除了外部性问题,“碳中和”目标还需要面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难题。在制定具体的减排机制和定额时,要避免国际套利以及减排可能带来代际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公平问题。
在国际层面,工业革命以来,大部分碳排放来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来讲,能源贫困是经济贫困和发展不平等的一个重要体现。收入水平差异使得发展中国家
碳减排的价格弹性系数较大,即同一水平的碳价带来的减排量较高,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碳价应该比发达国家低。不过,碳价的差别也容易导致高排放的行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造成进一步失衡。
在国内层面,不同行业与地区之间成本分摊问题也客观存在。彭文生指出,从地域来看,我国化石能源供给总体呈现“北多南少”的格局,减排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他指出,“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份财政收入对采矿业、电力行业的依赖度较高,说明他们更容易受到碳中和的影响,这会直接影响到该省就业和经济发展等问题。”
对此,也有专家建议,“按比例减排或许比按量减排更为科学”,如此一来,一些原本的“排放大省”前期分配到的额度较高,一方面与其实际情况相匹配,一方面也是对其积极的一种激励。
梅德文则强调,要通过完善碳市场定价机制,算好账,真正实现吸引有效投资的目的。“百万亿元规模的投资不可能凭空而来,也不会凭号召就能实现,每项投资都需要算账,而算账就必须有依据。”他强调,一般而言,市场最重要的三个要素是主体、产品和监管。我国要形成更加有效、流动、稳定的,具备广度、深度与弹性的碳市场,需要有三个条件——立法、量化、定价。
他建议,首先需要严格立法,包括确定减排总量、允许
拍卖配额,即建立严格的政策体系;其次是严谨量化,包括各个排放行业的数据核查,建立更加科学透明的数据技术支撑体系;还需要严肃地定价,需要建立更加多元化、规模化的参与主体,更加市场化、国际化的产品和更加透明、包容的监管,以促进严肃定价。
“多元化市场主体是指数量足够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预期、不同信息来源的市场主体,这样才能形成公允的均衡价格。除了碳排放企业以外,还需要有更多的碳资产投资者进入市场,他们既可能是机构投资者,也可能是个人投资者。碳市场不仅是排放者的市场,也是投资者的市场,是所有有志于改变气候、珍惜环境的个人与机构共同推动的市场。”梅德文强调。
此外,他还建议,要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面。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只覆盖了电力一个行业,未来可能需要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7个行业,市场配额可能会超过50亿吨,这将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