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要获得大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重点分步骤启动交易所集中碳交易。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国内的碳金融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我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发展现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通过CDM机制间接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京都议定书》第12条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缔约方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合作。该项目经核证的减排信用额度(CERs)既可以冲抵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额度,也可以在国际碳市场上转让出售。我国于1998年就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CDM机制下的CERs出售方的身份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2005年6月26日,我国第一个CDM机制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随后,我国CDM项目逐年增加,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也在逐年上涨。根据联合国气候公约网站(UNFCC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国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累计有3614个,约占全球CDM项目注册总数(6898个)的52.4%。从已注册CDM项目的预计年度减排量来看,我国已注册CDM项目的预计年度减排量为572231208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已注册CDM项目预计减排总量894679182吨二氧化碳当量的64%。同样截至2013年5月31日,我国获得签发的CERs数量为85245064吨二氧化碳当量,占联合国总签发量1334898773吨二氧化碳当量的61.9%。因此,我国无论是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数上,还是在CDM项目产生的预计减排量上,或是在获得联合国签发的CERs数量上,均居于世界首位。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