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碳排放配额的操作程序
国家配额计划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一是每个产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提交配额计划;二是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对产业部门提交的配额计划予以审查;三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了其最近的实际排放情况;四是各产业部门在配额内享有排放权,富余部分可储存可交易。
(九)碳排放配额的处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各产业部门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可提供储存和转让交易的方式让产业部门自由选择。所谓储存,即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可以将国家年度分配的没有使用完的碳排放配额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所谓转让交易,即容许碳排放配额富余的保有者与其他企业之间,可以自由地转让碳排放配额,但碳排放配额的转让,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双方已签名的转让证明书进行记录后,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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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易的主体
一般来说,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产业部门才能成为出让者,而受让者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碳排放的产业部门。从国际碳交易市场来看,碳排放权交易的买家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力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
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
碳基金,世界银行
托管的各类
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据易碳家了解到,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纪业务的投资代理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银行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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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交易期间
由于总量控制目标需要依据协定或者政府所确定的环境容量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政府允许交易的配额也应有一定的时间段,碳排放权交易只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超出碳排放交易期的交易行为,应是无效交易行为。参照目前《京都议定书》和EU 法令方案的规定,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期间应与国际条约或协定所规定的承诺期相当才较为适宜。如《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是2008-2012年。如果气候变化框架缔约国成员大会在协定中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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