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内目前存在的
排污权交易机制相比,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最大优点是赋予CO2一定的
价格,在这一
价格以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
节能减排予以经济刺激,以最少的社会成本达到
节能减排的目的。这一做法与征收CO2税相比较,不仅能够快速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而且还能获利。另外,如果这一制度能够持续下来,必将会强有力地刺激节能减排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过,要使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效果,必须要对经营者等在削减CO2排放方面设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之外,还要正确地处理以下法律、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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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条件
构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要达成了碳排放总量目标的共识;二是要对各个排放源头的排放量事先有一个长期的规定,这一规定要与排放削减投资规模相对应;三是排放量的监测;四是排放权的保护、转移的记录;五是充分的处罚措施;六是不要让其成为热点问题。 [6]p31七是保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有充足的市场信息。
(二)碳排放总量目标
不管怎样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都必须要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像EU ETS和利伯曼·华纳(Lieberman Warner)法案一样,目标的设定和实施路径是事业成功的前提。明确的目标有如引导社会长期投资的一个风向标,它对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有刺激作用。如EU ETS明确规定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减排期,这一时期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量45%的减排任务。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欧盟宣布ETS进入第三阶段,即在2020年前,让碳排放在1990年的标准上减少20%。日本则采取不同于欧盟的政策,产业部门可自愿制定减排目标,但减排目标必须向政府申请,由政府审查是否妥当。“这也就可以确保目标不会是一个轻松达成的目标。”日本在自愿而非限制的基础上展开工作,目的是希望尽可能多的产业部门参与进来,不过,最终的目标还是建成总量控制的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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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总量的分配
碳排放总量应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来确定。将排放总量(比如碳排放可折算为国际
碳交易市场通行的CO2当量)进行分配。环保部门通过
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和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和调整。
初始配额将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再分配给排放企业。分配初始配额应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环保部门还应该动态地对排放配额重新审核认定,以便根据环保总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配额数量。排污单位之间的总量调整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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