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运输业的强制减排约束对中国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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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运业近年来增长迅速。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资料,中国拥有全球8.63%的航海运输船舶,3.78%的船旗注册地位于中国。IMO正在推动的这个全球性的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制,可能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减排压力。
一个不利的因素是,UNFCCC 所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国际航运业的特殊性而难以适用。首先,IM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予优惠待遇(nomore favorable treatment)”,即关于港口国控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悬挂非公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另外,IMO现有的超过50个条法工具中,没有一个先例是根据船舶的旗帜属国,来有选择性地对某些船舶适用的。最重要的是,航运业的所有权、注册地和围绕船舶运营的整个链条非常复杂。船舶股东和船旗通常分布在不同国家,并且船舶的注册地可以在多个国家之间多次转移。这对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船舶,以及给予温室气体减排的差异性待遇都造成了极大困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此外,IMO通常对公约附则采取的“默认接受”(tacitacceptance)程序,也对通过谈判程序延缓规则执行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这一程序因为大大加快了IMO对公约及其附则进行修正的速度,目前被大多数的IMO公约采用。
因此,IMO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出台一个覆盖全球的航运业温室气体市场化减排机制。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做任何应对,将会对中国的航运业乃至进出口贸易造成较大影响。鉴于市场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尤其是ETS)对于我国航运业而言尚属新鲜,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早采取应对措施,保障中国航运业的合理利益,促进全球航运业温室气体减排。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